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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航利三立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航利三立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杜丹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号附**号*层。法定代表人熊恩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星,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3号。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航利三立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本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冉,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彭州市天彭镇红照壁南街74号2栋2单元205号。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杜丹,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黄桷坪双铁金大厦*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钟应福,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利三立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杜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杜丹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2016年3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杜丹书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杜丹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杜丹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杜丹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杜丹已预交该款】。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