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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关小军与吴光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光义,关小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光义,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个体,住红旗农场总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小军,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个体,住吉木萨尔县。上诉人吴光义因与被上诉人关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4)奇垦四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向上诉人吴光义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上诉人吴光义未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光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洁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