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XX与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黄XX,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318。委托代理人:何XX,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白沙河,公民身份号码:3817。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问题重新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3元和财产保全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宁审 判 员 莫文华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秀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