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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加、张本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加,张本明,于国利,张及德,张本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被执行人王学加。被执行人张本明。被执行人于国利。被执行人张及德。被执行人张本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59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