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东成犯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刑初33号自诉人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人杨某乙。自诉人杨某甲以被告人杨某乙犯遗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遗弃人杨某甲已经被找回,自诉人杨某甲的母亲周某与被告人杨某乙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将其生病的孙子杨某甲遗弃,但因杨某甲已经被找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杨某甲母亲已经对杨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甲撤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许 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联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进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