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90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吴庆怀,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