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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富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高华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聿伦,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五莲县高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海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和银行借款等原因,业已停业,其财产均用于抵押贷款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待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有执行能力再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莲行执审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市开元铸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