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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骅市正大彩印厂与杨双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正大彩印厂,杨双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08号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北村。负责人:郑艳秋,经理。被告:杨双从。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与被告杨双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双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诉称:被告自2012年开始在原告处加工定作包装纸箱。四年间,原告为被告制作纸箱若干,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纸箱款总计218206元,被告为原告出据欠款单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18206元。被告杨双从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欠款单”一份,载明相关内容为:今欠黄骅市正大彩印厂货款218206元。该欠款单欠款人及收货人项下被告杨双从均签名,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欠款单原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款单”一份,该证据欠款人及收货人处被告杨双从均签名,表明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关联性强,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采信,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杨双从欠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款218206元这一事实。原告之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双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双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骅市正大彩印厂欠款21820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被告杨双从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