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7号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肖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