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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7号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肖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彦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