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李中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催1号申请人: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胜利岩仓。法定代表人:李中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杜桥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3604561,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4日,票面金额为壹佰壹拾伍万玖仟元整,出票人为台州市久隆光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久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