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倩与姬立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倩,姬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592号原告卢倩。被告姬立刚,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倩与被告姬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查明,被告姬立刚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姬立刚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