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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特17号申请人:王玲琦。申请人:王盛。本院于2016年3月18���受理了申请人王玲琦与申请人王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赵三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玲琦与申请人王盛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户名为王根荣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的存款及利息全部由申请人王玲琦继承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