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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廖万春与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春,王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367号原告廖万春,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告王华平,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万春与被告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内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廖万春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