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廖万春与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春,王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367号原告廖万春,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告王华平,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万春与被告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内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廖万春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