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成克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成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剑凤,行长。被执行人:成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克明银行存款用以偿还欠款,并且全部履行完毕。现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东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