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媛与李嘉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7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李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媛,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李嘉鸿,住广东省东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媛与被执行人李嘉鸿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87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嘉鸿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媛的申请,本院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顺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