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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31号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路泽大街西侧益东酒店北侧。负责人蔡光绪,职务经理。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建的66426部队三大队营区项目供应混凝土,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3年8月2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欠货款40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货款4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