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树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杨树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03号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友,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