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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王宝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法定代表人:曹金祥,园艺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宫妍红,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忠,男,194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山乡村委会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三庭王建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爽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应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宫妍红,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宝忠自1994年至2006年任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成员,由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发放补贴款。因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拖欠王宝忠及其他成员补贴,经多次索要,龙山乡园艺村委会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06年以来,王宝忠及其他成员多次索要村委会所欠工资,经村委会调查属实。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又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1999年前王宝忠全年工资27527元,每月预支500元,年末结账。2000年至2004年期间,除了每月预支500元,年末没有给予结账。现在的村两委成员与1999年一样按月预支工资,年末结账。龙山乡园艺村委会累计拖欠王宝忠补贴款107635元。王宝忠于2015年1月8日向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作出铁银劳人仲字【2015】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王宝忠曾申请仲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王宝忠是龙山乡园艺村委会的成员,有依法获得相应补贴的权利。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实了其欠王宝忠2000年至2004年的补贴款,故对王宝忠要求龙山乡园艺村委会给付补贴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宝忠要求拖欠补贴款的数额按1999年全年的数额27527元计算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关于王宝忠要求给付利息一节,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龙山乡园艺村委会辩称王宝忠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并不拖欠王宝忠的工资款,已经按每月500元支付给王宝忠一节,因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已于2014年、2015年出具了证明,证实了王宝忠自2006年以来多次索要补贴款及全年应支付补贴款的数额,证明王宝忠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及王宝忠应领取的补贴款数额并非是每月500元,且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对此应负举证责任,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拖欠王宝忠补贴款,故对龙山乡园艺村委会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会》第二条一款、第六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王宝忠补贴款107635元【(27527元-6000元)×5年】。案件受理费3690元(原告王宝忠预交),由原告王宝忠负担1238元,由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负担2452元。宣判后,龙山乡园艺村委会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诉称: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是适用效益工资,因多年经济困难,向其工作人员支付的均为定额工资每月500元。所谓的补贴款也仅是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有盈余时的给付标准,并未形成惯例,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出具的材料不能证明王宝忠有权取得所谓的补贴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宝忠的诉讼请求。王宝忠答辩称:园艺村委会的上诉事实不清,有证据证明龙山乡园艺村委会于2000年至2004年没有给我全部支付工资。同时,园艺村委会还给我出具过欠条,说明拖欠我工资的情况。本院经审理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定会占用一定时间和精力,对于村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成员获得适当补贴的权利应予维护。本案中龙山乡园艺村委会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清楚显示王宝忠作为该村原两委成员,工资分两部分,即每月预支500元,年末另有结账工资。2000年至2004年期间每月预支500元,年末没有给予结账,而且明确现在村两委成员工资支付形式也是每月预支,年末结账。据此可知,龙山乡园艺村委会至今未支付王宝忠2000年至2004年期间的年末结账部分,同时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对该事实认可。村委会成员补贴数额会随本村的经济状况有所浮动,但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并未举证证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该村经济存在明显变动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现在龙山乡园艺村委会成员同岗位工资补贴发生显著降低的事实。故依照龙山乡园艺村委会出具证明,对于王宝忠按照1999年获得工资数额标准给付剩余结账款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690元由上诉人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应 琦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