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周华友与周兴化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友,周兴化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34号原告:周华友,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周兴化,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原告周华友与被告周兴化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华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友以其欲先行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周华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