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红保诉张玉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保,张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保,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玉新,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高燕申请执行谷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