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汤宝宏、王岩、白淑芬及叶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汤宝宏,王岩,白淑芬,叶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峰,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会松,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汤宝宏。被告王岩。被告白淑芬。被告叶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被告汤宝宏、被告王岩、被告白淑芬及被告叶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被告汤宝宏、被告王岩、被告白淑芬及被告叶艳萍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泽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被告汤宝宏、被告王岩、被告白淑芬、及被告叶艳萍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姜万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