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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晓华与刘晓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49号申请人吴晓华,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刘晓东,男,年龄不祥,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陈桂杰,女,年龄不祥,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晓华与被申请人刘晓东、陈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晓东、陈桂杰共有的商厅及商厅内库存货物、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楼房一处、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楼房一处、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仓房一处予以轮候查封,将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楼房一处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陈桂杰共有的商厅。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陈桂杰共有的商厅内的库存货物。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楼房一处、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楼房一处。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仓房一处。五、扣押被申请人刘晓东所有的客车一辆。六、查封申请人吴晓华所有的楼房一处。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及车辆的查封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 赵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