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纪成师、纪圣尚与宫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成师,纪圣尚,宫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纪成师,农民。申请执行人纪圣尚,农民。被执行人宫相福,农民。申请执行人纪成师、纪圣尚与被执行人宫相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五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民五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粱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