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玉彬与被执行人曾宪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彬,曾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05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彬,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宪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玉彬与被执行人曾宪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宪场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分期还款,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