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4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2016)豫1481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刚,永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636号原告王朝刚,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660826。被告永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刚诉被告永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刚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刚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郑春玲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