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123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琦,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翠荣,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戴彦欣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琦、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司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下余2万元未付,利息为月息1.6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一开始大概借款是40万,陆续还款之后欠2万元,利息约定是月利率1.6分,利息支付到2015年4月份。原、被告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李某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借原告款下欠2万元,约定当年8月底之前还清。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某先前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偿还本金18万元后,2015年5月20日为原告出具2万元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8月底前还清,利息双方约定为月息1.6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下余借款本金2万及利息,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约定月息1.6分不违法律规定,应按月息1.6分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定时间给付借款利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6分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