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菊英与陈俊枢、黄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菊英,陈俊枢,黄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邱菊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俊枢,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黄微,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闽D×××××号小轿车的所有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代表人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福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菊英与被告陈俊枢、黄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菊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菊英撤回对被告黄微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