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03号原告:何某,女,住秦皇岛市。被告:冯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