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503号原告:何某,女,住秦皇岛市。被告:冯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