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一段14号(成量4号楼3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宝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开宇,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单金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部份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项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