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田某一与田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一,田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139号原告田某一,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代理人左仲育,男,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广西凌云县。被告田某甲,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一与被告田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一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一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