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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田某一与田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一,田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139号原告田某一,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代理人左仲育,男,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广西凌云县。被告田某甲,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一与被告田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一向本院起诉后,又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一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