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帝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574号申请人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帝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91,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帝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金湾支行62×××48账户的存款31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