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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叶某1、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某甲,杨某,叶某乙,霍山县华庆铸业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成,该××员工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员工被执行人:叶某1。被执行人:杨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2,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华庆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林,被执行人: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叶某1、杨某、叶某2、霍山县华庆铸业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某1、杨某、叶某2、霍山县华庆铸业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萌(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