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4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吕万冬,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琼,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刚,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凌征友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