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戚务里与李海燕、黄汉辉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务里,李海燕,黄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务里,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李海燕,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汉辉,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海燕、黄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汉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园前路6号603房的房产一套。二、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汉辉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17号A1栋801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