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69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