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5民初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69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