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孙丽华、杨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孙丽华,杨启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085号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华,女,汉族。被告杨启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孙丽华、杨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美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泓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