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秀芝、冯辉、冯艳喜、冯亚军、冯亚敏与刘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芝,冯辉,冯艳喜,冯亚军,冯亚敏,刘学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朱秀芝,女,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冯辉,男,1985年生,大专文化,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冯艳喜,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冯亚军,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冯亚敏,女,1991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学燕,女,1990年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高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芝、冯辉、冯艳喜、冯亚军、冯亚敏诉被告刘学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芝、冯辉、冯艳喜、冯亚军、冯亚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学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芝、冯辉、冯艳喜、冯亚军、冯亚敏撤回对被告刘学燕的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5元,原告冯辉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人民陪审员 张伊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