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5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陶某某。原告张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帮助被告抚养被告的两个子女,但被告时常与原告闹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外债依法承担,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陶某某了离婚,案号为(2015)延民初字第1552号,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本次起诉未有新情况、新理由,且在六个月内又予以起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原告张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