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全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李进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木垒县。法定代表人:王六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进全,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木垒县。再审申请人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进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李进全提供的2013年签订的租赁协议是伪造的,是无效合同,因为在该协议上公司公章编码不对,该公章系伪造,原审法院未经法定鉴定程序鉴定该公章真伪即予以认定,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27日,再审申请人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进全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租赁李进全的铲车用于砂场内部挖料、供料、倒运。双班每月租金25000元,单班每月租金20000元。2014年3月18日,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健要求该公司的会计与李进全算帐,结算后给李进全出具欠租金128651元欠条一张。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现任法定代表人为王六十,变更后该公司内部帐目未进行移交。经李进全多次索要所欠租赁费,2014年8月,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给李进全支付2万元租赁费。上述事实有李进全提供的租赁协议、欠条、财务清单、证人证言等证���及另案审理中潘键对与本案所涉租赁合同加盖的相同尾号印章认可的事实予以证实,据此,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采信上述证据,认定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欠条合法有效,判令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李进全租赁费108651元并无不当。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虽称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原审中亦未申请对公章真伪作司法鉴定,其称该公章系伪造的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新疆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万盛宝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郭长安代理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先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