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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银川华杭瑞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宝塔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华杭瑞成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华杭瑞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康清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同心南街。法定代表人董翀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宁0105执9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川宝塔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正永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