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华超、徐成林等与范本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超,徐成林,徐国艳,徐国方,徐国森,范本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18号原告徐华超,男,汉族。原告徐成林,男,汉族。原告徐国艳,女,汉族。原告徐国方,女,汉族。原告徐国森,男,汉族。被告范本庸,男,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址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徐华超、徐成林、徐国艳、徐国方、徐国栋诉被告范本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徐华超等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经催交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印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