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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利。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57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55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