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徐忠犯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310号罪犯徐忠,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普陀区,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忠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单》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区表扬5次。监狱表扬7次。2015年上、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91名罪犯排名第7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