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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代表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翩,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国。被执行人:陈银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弄1号芙蓉阁20B座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装饰等附着物)。2016年3月11日10时06分34秒,买受人吴小鹏(公民身份号码)以8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弄1号芙蓉阁20B座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装饰等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2)第010130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小鹏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小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小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吴小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