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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红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836号被执行人:刘红妹,女,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2X。关于刘红妹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妹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0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