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辉、赵春迎等与王瀚、宋玉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赵春迎,王瀚,宋玉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赵辉,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蠡县。原告赵春迎,男,195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瀚,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宋玉桃,女,199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赵春迎与被告王瀚、宋玉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赵春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赵春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辉、赵春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芳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李 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