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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辉、赵春迎等与王瀚、宋玉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赵春迎,王瀚,宋玉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赵辉,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蠡县。原告赵春迎,男,195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瀚,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宋玉桃,女,199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赵春迎与被告王瀚、宋玉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赵春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赵春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辉、赵春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芳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李 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