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53号原告伍某,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胡某,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