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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伍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53号原告伍某,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胡某,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