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鹤菊与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鹤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573号原告:徐鹤菊,女,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新城邦名苑二期6幢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3667562-6。法定代表人:汤路生,总经理。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356208-8。法定代表人:汤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107334-7。法定代表人:俞莉,总经理。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42857-5。法定代表人:汤玉福,总经理。原告徐鹤菊与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鹤菊的委托代理人郭伟,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鹤菊诉称:钱茂财富平台是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旨在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合作平台,原告是该平台的注册用户,用户名为“catherinex”。2015年4月29日,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有借款需求,在钱茂财富平台以用户名“小雨滴”名义发布了借款需求“标”,借款11000元,借期二个月,年利率21.60%,到期连本带息偿还11396元;同年5月29日,又发布借款需求“标”,借款50000元,借期一个月,年利率21.60%,到期连本带利偿还50900元。后经协商合意,原告“中标”该两笔借款,双方以电子合同形式签订了《借款协议》两份。原告通过“丰付支付”第三方平台将借款充值到自己的钱茂财富平台账户内,并及时足额支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将该两笔借款连本带息偿还至原告的钱茂财富平台账户内。借贷关系完成后,原告向钱茂财富平台申请提现,将上述借款本息提出,但钱茂财富平台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的提款要求,并拖延至今,该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查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为钱茂财富平台即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能够保障出借人及时提现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三担保人应当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案原、被告间已形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提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229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21元(自2015年7月22日暂计至2015年11月29日止,共13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自2015年11月30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担保人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徐鹤菊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2、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钱茂财富平台简介;4、借款协议;5、银行转账明细、网上银行转账单、充值记录;6、平台资金明细、提款记录、QQ聊天记录;7、担保函、担保协议、承诺函;8、注册服务协议;9、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向原告还款,我公司不清楚,据了解,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已经向原告还款10000元,但具体数字无法核实;二、我公司是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请依法核查。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其辩称提供的证据为:转账单据7张。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钱茂财富网站的注册用户,用户名为“catherinex”。钱茂财富网站服务协议双方为钱茂网与钱茂网注册用户(下称用户或您),协议载明:三、钱茂提供的服务项目(一)“钱茂账户”:指在您使用本服务时,本网站向您提供的唯一的虚拟的电子账户。您可自行设置密码,并用以查询或计算您的应收或应付款等数据信息。(二)钱茂向您提供的款项代管代收���中介服务,其中包含:1、充值:您可以通过银行将资金转账到钱茂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完成后,钱茂将在您的电子帐户内增加等额资金数。4、提现:您可以要求钱茂返还钱茂代管的您的款项(即退返)或向您支付您的应收款(即提现)。当您向钱茂做出提现指令时,必须提供一个与您委托钱茂代管时汇款人或您的名称相符的有效的中国大陆银行账户,钱茂将于收到指令后的一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汇入您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根据您提供的银行不同,会产生汇入时间上的差异)。除本条约定外,钱茂不接受您提供的其他受领方式。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1000元,期限2个月,年利率21.60%,每满30日付息,2015年6月29日到期本息合计11396元。同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电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1个月,年利率21.60%,2015年6月29日到期本息合计50900元。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将借款61000元充值到其在钱茂财富平台账户内,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将该两笔借款连本带息共62296元偿还至原告在钱茂财富平台账户内。2015年7月7日,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路生转款4079.72元给原告,同年8月31日,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路生转款1359.91给原告。合计还款5439.63元。此外,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再协助原告提现。另查,2015年4月10日,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担保人、甲方)与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担保人���乙方)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投资者与乙方在建立投资业务关系时产生的债权,即投资者的投资额及乙方所允诺的相应利息。②保证担保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在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投资者投资及利息时,甲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③担保范围仅限于投资者的投资额及乙方所允诺的相应利息,不包括投资者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费用。④甲方保证期间为投资者与乙方月的的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⑤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015年5月5日,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担保函,内容为:钱茂财富投资人:为保证您在钱茂财富的资金安全,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为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钱茂财富平台投资的个人提供本息保障,无条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以下四项:一、保证责任范围:保证钱茂财富投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二、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三、本担保书为担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四、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以6229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至11月2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6%计算,利息为1021元。又查,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对网页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同年8月14日,该公证处出具(2015)廊正证民字第931号公证书,对“www.qianmao58.com”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3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8,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2015年7月7日单据、2015年8月31日单据在卷证实。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单据,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鹤菊与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向原告徐鹤菊支付其应收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徐鹤菊要求被告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622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鹤菊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徐鹤菊要求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法应受法律保护。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鹤菊要求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有误,应以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徐鹤菊要求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鹤菊与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徐鹤菊与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徐鹤菊要求确认其对于安徽小小神童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在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4500万元的股权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鹤菊62296元;二、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鹤菊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6月16日为153600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以9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三、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鹤菊公证费300元;四、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徐鹤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3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钱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