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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汪忠伟与张荣、蒋任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伟,张荣,蒋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汪忠伟。被执行人张荣。被执行人蒋任红,系被执行人张荣的妻子。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忠伟与被执行人蒋任红、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北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任红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州市北雀路86号A-64栋1单元2-3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任红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州市北雀路86号A-64栋1单元2-3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