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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燕与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3号原告陈燕,女,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益森,系该院长。委托代理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明,该院人事科科长。原告陈燕与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诉称,原告于1986年10月到广旺建筑建材公司工作,1992年广旺建筑建材公司变更为广元市急救中心(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期间原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连续工龄29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从2015年8月1日起被告通知原告执行内部退养。但原告是与被告建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原告不愿意执行内部退养,有胜任现在单位工作能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与被告协调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企业强制内部退养行为,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内部退养制度对原告不适用;2、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3、全额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属于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2015年2月11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14]11号《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14]32号《全面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即(川煤人[2015]13号文件),上述文件的目的均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上新水平、国有企业发展上新台阶,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劳动人事改革内容主要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等。2015年6月18日,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川煤人[2015]13号文件制定了《全面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旺人字[2015]13号)及川煤集团广旺公司《企业员工内部退养办法》(广旺人字[2015]15号)。2015年6月12日广旺公司召开三届五次职代会团长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员工内部退养办法》及川煤集团广旺公司《内部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议。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人、财、物均由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制定企业减员增效、人员分流制度,是按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并主导的改制,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据川煤集团广旺公司的广旺人字[2015]13号及广旺人字[2015]15号文件之规定,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需要分流16人,其中包括原告在内,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被告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该项制度改革系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二条之规定,因企业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所进行的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争议仲裁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